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30号)的安排,现将北京地区2004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二、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全部科目的合格成绩;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2004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科目: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10月16日 (星期六)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17日 (星期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四、考试报名采用全部在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的方式,要求报考人员提前就近到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网点办理网上支付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点击首页"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北京地区2004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网页上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并通过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直接缴纳报名费用。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在网上打印报名表并按照规定贴好本人照片,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于缴费后7天内将报名表寄至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考务管理科(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邮编:100027)。 凡已在网上报名并付费者可从2004年10月11日开始,在网上查阅本人的准考证,并下载打印,凭此准考证在规定时间、考点、考场参加考试。12月下旬,参加考试者凭准考证在网上查阅本人考试成绩。
五、报名时间:2004年4月15日-4月30日。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