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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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京人考函[20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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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2〕23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34号)的精神,为做好北京地区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一科相应考试科目: (一)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三)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三、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问题 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5号)文件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在报名时应向考试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香港或澳门公立全日制高等院校经济类、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 2、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3、香港或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的成绩实行3年滚动的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考试安排:200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9月9日至11日。 具体安排是: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名称 9月9日 下午2:00-5:00 资产评估 9月10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9月10日 下午2:00-4:30 财务会计 9月11日 上午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9月11日 下午2:00-4: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六、现场报名时间:2005年3月29日—4月2日。 七、现场报名地点: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西三环莲花桥西南角莲花小区内) 八、报名办法: (一)首次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可于2005年3月25日开始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下同)相关网页上在线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用A4纸下载打印,按规定贴好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同底版照片两张,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持报考者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均为原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的证明信,在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已经在本市参加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报考条件,在下列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方式报名: 1、网上报名:2005年3月25日开始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按照网上的要求报名。 2、现场报名:2005年3月25日开始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下载打印,按规定贴好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同底版照片一张,持身份证明原件、成绩通知单,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九、凡按照正确方式办理了报名手续的报考人员请于2005年9月1日至9月7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准考证,在准考证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负责本次考试的考试大纲的发行工作,报考人员可同时在报名点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65543275。 十一、报名咨询电话:1605700、63959161、63959162。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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